Article 32

In force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单体地上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及综合性服务设施;

(二)地上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日中水回用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配建中水设施,应当使用再生水。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