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电子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制度;(二)未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产生电子台账;(三)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四)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