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电子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制度;

(二)未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产生电子台账;

(三)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