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