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物对外销售;(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