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二)按照经营协议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按照经营协议及技术标准规范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定。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