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二)按照经营协议接收餐厨废弃物;(三)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按照经营协议及技术标准规范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定。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