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