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五条有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在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二)收集后及时将专用收集容器复位,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抛洒和丢弃餐厨废弃物;(三)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