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在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收集后及时将专用收集容器复位,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抛洒和丢弃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