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九条有效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利用现有资源,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临街设置的原则。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和标识统一的要求,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