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