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