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