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