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有效公共法律服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