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法治宣传教育场所以及其他设备设施。(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指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载体,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等实体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