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统筹转移支付资金,并在人才培养、设施配置等方面,对革命老区、困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向革命老区、困难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援助。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到革命老区、困难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