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