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