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资源共享、服务运行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