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本省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与司法行政部门有效衔接,积极为公众提供法治宣传教育等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