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等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无偿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