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等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无偿公共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