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规范发展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调解员、仲裁员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队伍,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