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无偿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出型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提供有偿公共法律服务时,对前款规定的特殊群体和优抚对象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群体有权依法获得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