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免费开放,无偿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办理指引等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