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下开展工作,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无偿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备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为本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民和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