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调解等无偿服务,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