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无偿提供下列服务:

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

提供律师辩护、律师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指引服务;

具备条件的,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咨询、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拓展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