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无偿提供下列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提供律师辩护、律师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指引服务;具备条件的,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咨询、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拓展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