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