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