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综合考核机制,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指标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