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投资建设或者修复湿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在合理利用范围内开发与湿地功能相适应的生态项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在集体土地上修复或者重建湿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