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污染防治河段、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