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给湿地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