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与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在采矿权人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后十日内,为采矿权人发放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