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需出让砂、石、土采矿权的,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生态环境、林业、园林绿化、农业、水利、水土保持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会审,确定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

开采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采地点、开采范围、起采标高、终采标高、开采顺序;

(二)开采设备,开采方法,选矿工艺;

(三)生产能力,开采年限及进度安排;

(四)按照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水土保持措施;

(三)土地复垦措施;

(四)边坡处理措施;

(五)按照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