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采矿权人转让、出租采矿权,应当经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权属登记。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应当向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