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采矿权人转让、出租采矿权,应当经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权属登记。

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应当向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