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对砂、石、土资源开采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对其批准结果负责;因违法批准或者批准不当造成后果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