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协调相应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