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南汀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一)宣传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维护和清淤保洁工作;(四)制止本行政区域内涉河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南汀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