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汀河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扶持并改善南汀河流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进行投资和捐赠。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