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南汀河流域县区水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域森林资源和草原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外事、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