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持有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并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