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