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南汀河流域河
道取用水造成河流下泄流量不足多年平均流量10%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单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河流干涸的,处以单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建设、改造下泄流量设施,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和维护下泄流量监控设备系统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