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在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按照采砂规划、计划和采砂许可要求作业,并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采砂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二)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河道采砂许可证;(三)采砂设备的安置影响行洪安全,采砂作业对河堤、护堤造成损坏。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