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河道从事采砂经营活动的,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许可证号、采砂人姓名、单位名称、采砂范围、采砂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堆砂地点、弃料处理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二)按照批准机关规定的地点、范围、开采量和作业方式进行;

(三)采砂设备的安置不影响防洪安全,采砂作业不对河堤、护堤造成损坏。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