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经批准利用拦河闸坝工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和汛期调度运用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实施。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实施洪水调度时,应当报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协同做好应急工作。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