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利用拦河闸坝工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和汛期调度运用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实施。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实施洪水调度时,应当报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协同做好应急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