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堆放、倾倒、填埋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三)侵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擅自填堵、覆盖、缩窄、硬化河道,围河造田,填河造地,改变河道流向;

(五)擅自钻探、开采地下资源;

(六)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七)在已征收征用的河道内种植农作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