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林地、草地,擅自变更林地、草地用途;
(二)非法占用湿地;
(三)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四)毁林开垦、盗伐、滥伐、烧炭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五)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地;
(六)未经批准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范围内采石、挖砂、取土等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七)溜砂;
(八)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九)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有毒废液等;
(十)在河道内清洗装贮油类或者装贮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等;
(十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
(十二)随地丢弃农药包装物、农药废弃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