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县区行业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