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县区行业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