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南汀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及其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内沿边线向外延50米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按照岸线控制线之间范围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50米的区域。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设立标志,予以公告。南汀河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参照干流划定办法按外延不低于10米标准由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标志,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