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综合规划和区域保护管理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洪水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