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综合规划和区域保护管理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洪水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