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乡(镇、街道)、村庄、居民集中区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